1.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器材損壞、丟失,或錯誤指導學生實驗而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,均應賠償,賠償金額的多少,根據(jù)具體情節(jié)確定;
2.學生實驗時,不按操作規(guī)程進行實驗或亂動與實驗內容無關的儀器設備,造成儀器設備器材損壞,均應賠償,賠償金額視當時的具體情況確定;
3.對“兩用物資”,如照相機、錄音機、電視機、電風扇、錄放機、計算器等無故損壞或丟失,嚴格計價賠償;
4.損壞丟失的設備器材,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并減殘值計算。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價計算;
5.損壞或丟失設備器材的責任事故,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人,應按各人責任大小來分擔賠償費;
6.賠償處理的權限,可根據(jù)物資性質及損失價值大小由實驗室主任、工程訓練中心主任決定賠償辦法,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報主管院長審批;
7.賠償金額和償還期一經確定,由賠償人所在單位負責催繳,賠償金交學院財務處;
8.發(fā)生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事故,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告,并寫出書面事故報告。發(fā)生被盜案件除上述程序上報外,還應立刻報告學院保衛(wèi)處,并保護好被盜現(xiàn)場。同時應填寫丟失的處理報表,經有關各方簽字認定,方可銷賬。